园区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凡是从事生产加工、现代服务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建设的企业,达到进区项目标准,在用地限额内,按国家规定同类土地价格的最低线提供项目用地。
(二)资金扶持政策
1、设立专门的企业建设发展扶持资金,根据入区企业的投资强度、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建设进度等给予建设资金补贴。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牵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将给予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
2、开发区设立专门的企业生产发展扶持资金,根据入区企业所上缴的不同税种,将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归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在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年度由开发区财政足额奖励给企业;从第3年起至第5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给予奖励。对缴纳增值税的,3年内按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各类生产经营性内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足额奖励3年,非生产性企业奖励2年。对缴纳增值税的企业,2年内按其上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按年度实际纳税额地方分享部分的20%给予奖励。
3、对于新投资的符合阜新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的工业项目,开发区将帮助投资者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国债建设资金和财政贴息资
(三)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在阜新投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经批准可以享受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2、投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给予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从事以上六产业的企业,且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
3、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4、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5、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并计入管理费用;鼓励该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各类企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四)行政服务政策
1、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设有专门的机构为进区企业提供一站式办公服务,配备专门人员全程免费协助进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免除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3、区管委会将负责协调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杜绝一切不合理的检查、收费与参观,保证园区良好的社会和经营环境。
4、对开发区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和特殊的人才,将给予优惠和优先政策。
(五)孵化器政策
经高新技术创业中心认定的孵化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为其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租金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办收取。对科技含量高,产值大,税收高的项目可给予特殊优惠。对孵化项目可优先向上级申报科技基金,争取上级科技经费支持。
(六)奖励中介人政策
凡引进符合进区标准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进行奖励。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项目按投入额的2%取整奖励;投资6000—8000万元,奖励15万元;投资8000—10000万元,奖励20万元;投资1—1.5亿,奖励30万元;投资1.6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
(七)附则
1、本优惠政策由阜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本政策随国家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