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开发开放建设步伐,积极承接国内外资本、技术、产业转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国家、省、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特制定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供地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3000万元和1亿元,外资按当期汇率折算,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400万元/公顷以上、经营期限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工业用地转让基准地价为150元/平方米(不含土地转让所发生的相关的税、费)。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用地转让基准地价为100元/平方米(不含土地转让所发生的相关的税、费)。重大项目在此基础上,用项目上缴税收实现的收益给予企业土地总价款等值的奖励(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企业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工业地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超出基准地价部分,产业基地管委会在企业缴纳全部土地转让金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包括土地款差价的相关税费),奖励资金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2、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总部经济、大型商业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重点商业、金融保险业、研发机构土地基准地价为500元/平方米。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成交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部分,管委会分三次奖励给企业(不含交易中的相关税费):项目土建开工后奖励1/3,项目完成全部投资50%后奖励1/3,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后奖励1/3,奖励资金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税费奖励政策
3、企业所得税
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业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
4、个人所得税
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商贸服务业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和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含5亿元人民币)的,三年内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20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工资薪金所得);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年内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30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工资薪金所得)。
5、土地使用税
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工业项目,三年内按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6、行政事业性收费
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的生产性企业,立项、审批和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其余按规定予以免收或由产业基地代缴。
7、其他费用
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煤气工程安装费由项目单位与煤气公司结算)。
8、其他政策
(1)对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登记,非租、买土地和标准厂房的企业,五年内可按企业上缴税金产业基地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
(2)对工业企业的职工和对单体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含商贸中心、购物中心、大型专业市场等,不含房地产开发门市等)的经营业户,在产业基地团购住房的(购房人数在10人以上,限每人一套,总购房套数上限50户),其形成的契税给予100%奖励。
三、金融扶持和奖励政策
9、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入区企业建设项目向国内金融机构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协助企业争取享受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政策。
10、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设立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产业基地内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其中:
(1)对晋升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晋升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2)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及2个以上称号的按上限奖励,不重复奖励。
(3)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同种产品多次获奖的取上限,只享受一次奖励)。
(4)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或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的企业,或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融入资金1亿元以上的,除省市给予的扶持资金外,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
11、对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并投入正常运营的担保机构给予开办费20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总部经济及世界500强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2、世界500强企业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1)设立亚太区总部或中国地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其全部税收产业基地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100%的返还奖励,后五年给予50%奖励。
(2)设立东北区总部或办事处(分支机构)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开办费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其全部税收产业基地留成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返还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13、国内高端装备制造、IT、新材料行业100强企业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1)设立亚太区或中国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其全部税收产业基地留成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返还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设立东北地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50万元人民币奖励;其全部税收产业基地留成部分,给予二年内给予100%返还奖励,后二年给予50%奖励。
14、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设立总分支机构。对设立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设立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设立支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其他说明
此优惠政策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政策相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此优惠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政策相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总体规划120平方公里,背靠资源丰富、工业基础雄厚的东北腹地,中有与辽宁20余个城市90分钟的便利交通网络,上有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资金支持,对外有与50个国家和地区的140个港口通航、到明年吞吐量达亿吨的港口,并享受国家沿海开放和老工业振兴的所有优惠政策,已经成为省级的技术开发区,目前正在申报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并有望成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