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税收政策
1、中央、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制定的相关鼓励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均适用于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2、对以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有关规定抵扣。
3、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以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率。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本区内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开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7、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辽宁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生产型项目,其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企业注册日起5年内若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收益部分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其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在本区域内扩大再发展。
9、区内新建的生产型企业,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0、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入区企业实行贷款贴息。
11、若项目投产快,对区域产业发展有拉动作用,财政贡献高,或投资额巨大,可以一事一议,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予以奖励。
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土地政策
1、对采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型企业,参照国家规定的本区域工业用地出让标准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所占区域的土地取得成本。
2、新建生产型企业,管委会负责将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设施引至项目厂区红线,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热源建设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