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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规定

作者:小编        2017-01-10 16:25:08

4月27日,记者从有关部门得到最新消息,《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沈房发〔2015〕19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并开始施行。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家庭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

目前,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于洪区、浑南区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10万元/户。

《办法》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单身申请人应当年满28周岁,离婚后的申请人应当离婚满2年。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选购本市国有土地上成套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1套。3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失效。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应当为成套住宅,不得购买平房、旱楼、地下室、阁楼等。

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购买的住房单价不高于普通住宅价格,总价应当大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办法》规定,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办理转移、变更、撤销登记的,保障家庭要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回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1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被征收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办理继承时,共同申请人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变;非共同申请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变,不符合条件的需将房屋变更为完全产权后方可继承。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无业申请人,其收入按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收入认定。(三)房屋情况证明:有房屋的家庭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无房家庭,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本报记者彭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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